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
第四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七条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一)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二)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三)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四)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五)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七)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八)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九)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十)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十一)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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