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供热处理,节约动力资源,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供热法令》等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造、运营和用热以及相关处理活动,应当恪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托安稳热源,经过管网为用户供给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企业,是指获得供热运营答应证,运用自行出产的热能为供热企业供给热能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供热运营答应证,运用热源企业供给或许自行出产的热能从事供热运营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是本市供热职业主管部分,对县(市、区)供热处理作业进行辅导。
县(市、区)依照属地处理的准则,详细担任本辖区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处理作业。
开展变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批阅、商场监管、财务、国资、动力、生态环境等部分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处理的有关作业。
第六条供热主管部分应当按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赞同后施行。经赞同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私行改动,确需改动或许从头布局管网的,应书面寻求相关部分定见,报市政府赞同后施行。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依照城乡统筹的准则将供热设备逐渐向镇和乡村社区延伸。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分应科学编制供热计量变革规划,并依照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能要求安排施行。
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造和旧城区改建,应当依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造供热设备,或许预留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预留的供热设备配套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占用或许改动用处,换热站应选用地上办法规划。
第九条新建民用修建应当契合修建节能强制性规范。既有民用修建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契合既有修建节能改造规范。
施行供热的新建民用修建和既有民用修建节能改造时,应当设备供热体系调控设备、用热计量设备、室温调控设备和数据收集远传设备,寓居修建应当设备分户用热计量设备。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求接入供热管网的,行政批阅部分在项目报批阶段就建造项目供热条件寻求供热主管部分定见。
供热主管部分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施行情况在3个作业日内提出答复定见,清晰工程是否具有供热条件。对具有供热条件的,提出辅导定见承认供热办法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规划技能要求。
第十一条行政批阅部分在查看建造项目规划方案时,凡触及供热工程的,应当寻求供热主管部分的定见。
第十二条施工图查看安排应根据供热职业规范规范和供热主管部分提出的供热分项技能要求查看供热分项施工图。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的勘测、规划、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当,并实行有关技能规范和规范。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安排竣工检验。供热企业应参与供热工程的竣工检验。供热主管部分对检验进行监督,对契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建造工程项目未获得供热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的,建造工程主管部分不予处理竣工检验存案,供热企业不得并网供热。
供热主管部分应安排供热企业依照供热专项规划,将供热主管网相互联通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热源相衔接,确保供热体系安全安稳运转。
对集中供热管网掩盖区域内的涣散供热燃煤锅炉,开展变革部分、生态环境部分、动力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应责令期限中止运用。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分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开展方案。
供热企业应依照供热运营答应证规则的规模、规范等从事供热运营活动,不得私行歇业、歇业或抛弃对部分用户的供热服务;确需歇业、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端6个月前向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供热企业歇业、歇业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赞同的决议。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年度新增供热面积不得超出供热主管部分核定的年度新增供热面积。
供热企业需求添加供热负荷的,应当在上一年度8月1日前,向热源企业提出添加用热负荷请求。热源企业应自接到添加用热负荷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添加用热负荷的书面回复。供热企业将添加供热面积方案和热源企业赞同添加供热负荷的书面回复报市、县(市、区)供热主管部分核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要求供热的,应在每年的供暖期完毕后至9月15日前向所在区域供热企业提出用热请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供热用热两边应当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首要内容包含供热面积、供热时刻、供热质量、收费规范、交费时刻、结算办法、供热设备维护职责、违约职责以及当事人约好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有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请求用热户数抵达60%以上,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未签定书面合同,供热企业已向用户供热且用户付出热费的,视为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现实供用热合同联系。
第二十四条用户拟中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供暖期完毕后至10月15日前书面奉告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须在5日内为应为用户处理完结中止或恢复用热手续。用户逾期未处理用热报停手续的,视为持续用热。
供热设备具有分户封闭条件的,供热企业不得因用户中止或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居民用户采暖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市人民政府根据实践情况可调整采暖期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应当依照供用热合同约好,接连安稳供热,不得私行中止或许中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别原因需求接连中止供热超越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早2日告诉用户并报供热主管部分存案;因突发事端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当即安排抢修并陈述供热主管部分,及时告诉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连中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刻减收相应热费。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运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备,不得有下列阻碍供热设备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体系最低规划温度、修建围护结构契合其时采暖规划规范规范和室内采暖体系正常运转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确保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以下称合格温度)。供用热合同还有约好的,从其约好。
第二十九条居民用户设备采暖设备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合格温度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居民用户奉告后1日内抵达现场予以处理。
测温人员入户时应出示作业证件,所用丈量计量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安排检定合格,测温办法应当契合相关计量技能规范要求。
第三十条丈量居民用户设备采暖设备卧室、起居室的温度,应将测温时刻、地址、居民用户称号、测温人员、供热设备情况、测温用具编号及安稳度数等信息照实填写在一致制式的《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载单》中,由居民用户、供热企业测温人员承认签字,并各执一份。
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合作测温或回绝在测温记载表上签字,则视为赞同《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载单》中的检测成果。
经丈量室温不合格的,供热企业应与居民用户约好再次测温的时刻,居民用户无正当理由不合作再次测温的,视为再次测温室温合格。
第三十一条居民用户向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请求,供热企业不入户测温或测温后不签字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热主管部分投诉。
第三十二条居民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检测成果有贰言的,可向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请求测温。法定计量检定安排受理居民用户测温请求后应书面奉告供热企业参与。
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进行室温检测时,供热企业应按约好时刻派作业人员到现场见证,不然视为认可法定计量检定安排的检测成果。
根据法定计量检定安排的检测成果,如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居民用户承当;反之,由供热企业承当。
第三十三条因供热企业原因形成居民用户设备采暖设备房间的温度低于合格温度的,供热企业应采纳办法并在测温完毕24小时内将室温提高到合格温度;逾期达不到合格温度的,供热企业应依照下列规则向居民用户交还自居民用户请求测温之日起至温度合格期间的热费:
(一)低于合格温度2℃以内(含2℃)的,按日交还居民用户日规范热费的20%;
(二)低于合格温度2℃到4℃(含4℃)的,按日交还居民用户日规范热费的50%;
第三十四条居民用户有下列景象之一,形本钱身设备采暖设备房间的温度低于合格温度的,应自行承当职责:
第三十五条居民用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则景象之一,形成其他居民用户设备采暖设备房间的温度低于合格温度的,供热主管部分应责令其期限改正并承当相应职责。
第三十六条供热企业的作业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戴一致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合作。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应拟定供热服务规范,公示业务流程,树立投诉受理窗口,揭露投诉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施行24小时值勤。
第三十七条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商场监管部分、供热主管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投诉。
供热主管部分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查看和查核,揭露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八条供热主管部分应树立健全供热处理制度和束缚机制,加强供热服务质量监督处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施行热源、管网、换热站运营处理一体化。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运营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处理的应当依照规则期限撤销,经检验后向供热企业移送,由供热企业担任一致处理、并网运营。
第四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分和供热主管部分报送供热本钱等相关数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价格主管部分应对供热本钱进行监审,并根据供热首要原材料的商场价格等要素,依照法定程序当令调整热价。
第四十三条用户具有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依照用热量收费。收费依照根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依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根本热价不得超越悉数依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30%。
用户不具有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依照供热面积收费,详细办法按价格主管部分拟定的规范收取。
第四十四条用户应当在采暖期开端10日前,按价格主管部分拟定的详细规范交纳取暖费。
第四十五条用户应依照与供热企业签定的供用热合同,准时足额交纳采暖费。逾期未交纳的,供热企业依照供用热合同约好可中止供热,并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户按日加收逾期未交纳采暖费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越本采暖期采暖费总额的30%。
第四十六条依照供用热合同约好,因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供热时刻不合格等原因需交还用户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完毕之日起30日内为用户处理退费手续;对逾期未处理退费手续的,从逾期之日起,供热企业向用户按日付出应退费总额1‰的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分户计量设备(含)或许入户端口(含)以外的供热设备,由供热企业担任维护、修理、更新和改造。分户计量设备或许锁闭阀以内自有供热设备,由用户担任维护、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供热施行分户计量的,供热计量设备的选型、设备、处理应当契合有关规则和要求。供热计量设备应当按规则检定合格后设备运用。供用热两边对计量产生争议时,由法定计量检定安排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职责方承当。
第四十九条供热设备的保修期应自建造单位向用户交给房子之日起核算,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职责未实行或推迟实行的,供热设备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约束。
第五十条供热企业应在每年采暖期开端10日前对供热设备进行充水试压,7日前对用户进行试供热。
供热设备充水试压产生供热设备漏水的,供热企业和用户应及时采纳办法操控漏水。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担任处理的供热设备进行定时查看和维护,确保其在运用期内安全安稳运转;对其担任处理的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备,应设置显着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私行改装、撤除、搬迁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外表、供热体系操控设备、用热计量设备以及室温调控设备等供热设备;
(二)私行将自用用热设备与共用供热管网相衔接,或许与其他用户供热设备衔接;私行敞开、封闭共用供热阀门。
(五)在规则的供热设备安全间隔规模内,建造修建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许栽培深根植物等,或许爆炸、挖坑、掘土、打桩、堆积废物、杂物和易燃易爆等;
第五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隶属设备安全维护间隔规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下列行为:
单位和个人确需在供热管道及其隶属设备安全维护间隔规模内构筑修建物、构筑物和堆积物品的,应当征得供热企业赞同并依照规则采纳有用维护办法。
第五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拟定供热事端抢险抢修应急预案,组成应急抢险部队,装备应急抢险设备设备并定时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端或许接到供热事端陈述后,应当当即安排抢险抢修,并同时陈述供热主管部分。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备,供热企业应当采纳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办法,并及时告诉有关单位。
用户自有供热设备产生走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形成影响,供热企业需求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合作。
第五十五条供热主管部分和供热企业应别离树立供热长途监控数字化监管渠道和长途监控调理渠道,对供热体系进行自动操控和数字监管。
供热企业应将长途监控调理渠道无偿与供热主管部分长途监控数字化监管渠道相衔接,并及时传输数据,确保传输数据完好实在。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撑力度,要点支撑供热企业本钱与价格倒挂亏本、延伸采暖供热期限、供热体系节能和环保节能、旧住宅区供热运营设备改造等。
第五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造单位未依照规则设备供热体系调控设备、用热计量设备和室内温度调控设备的,由住宅城乡建造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造单位未安排供热工程竣工检验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背本办法规则,建造单位私行施工损害供热设备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私行改建、搬迁、撤除供热设备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未获得供热运营答应证从事供热运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不依照供热运营答应证的规则从事供热运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供热运营答应证。
第六十三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推迟供热、提早完毕供热或许回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对具有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依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撤消供热运营答应证。
第六十五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企业私行中止或许中止供热、歇业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供热运营答应证;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六十六条违背本办法规则,用户有阻碍供热设备正常运转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能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能够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七条违背本办法规则,损害供热设备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分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责令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恢复原状或许采纳其他补救办法,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六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则,供热主管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的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分根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四)给未获得供热工程竣工检验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处理竣工归纳检验存案;
第六十九条供热企业供给出产用热的,其运营答应处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则,供用热两边的权利义务经过供用热合同约好。
第七十条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能开发区供热处理及对供热企业政策性支撑,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则实行。本办法未触及内容,依照《山东省供热法令》、《山东省物业法令》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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