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处理,保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节能降耗,确保城市供热,根据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和涣散锅炉等所产生的热水,经过管网供给的出产和日子用热。
本法令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运用热源单位供给或许本身出产的热能从事供热运营的单位。
第三条 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造、处理、运营和运用。
第四条 城市供热施行统一规划和处理,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法相结合,有方案地撤销涣散燃煤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作业的领导,和谐处理供热作业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内的供热处理作业,并承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的辅导和监督。
开展和变革、规划、财务、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处理作业。
第六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发布后施行。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依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造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施行。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依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造方案进行。
第七条 城市建造和改造应当依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造供热设备或许预留供热设备建造用地。
配套建造的供热设备用地或许预留的供热设备建造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占用或许改动用处。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近期建造方案,拟定集中供热扩网方案。有关供热单位应当依照集中供热扩网方案开展集中供热。
第九条 新建修建的供热体系应当契合国家修建节能规范,选用高效、节能、环保型设备,施行分户操控、分户计量。
违背前两款规则的,规划行政部分不得进行规划批阅,建造行政部分不得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拟定对既有修建供热设备的改造方案,逐渐施行分户操控、分户计量。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造,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和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部分依法审阅并处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造。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应当依法安排竣工检验,并于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检验材料以及有关部分的检验意见报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存案。供热工程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一起规划和敷设热网管道。
城市热网管道确需穿越单位、厂区或许院子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作。因穿越施工形成设备损坏的,建造单位应当予以修正;无法修正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新建修建物或许构筑物与热网管道的距离应当契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拟定的《城市热力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归纳规划规范》。新建、改建、扩建修建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穿插、相邻、并行触及热网管道安全的,相关管线单位应当洽谈处理。
(二)施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备,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担任修理、保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院子网,有单位的由单位担任修理、保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修理、保护或许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修理、保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修理、保护费用规范按价格主管部分的规则履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本钱。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处理的供热设备进行定时修理、保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转。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树立供热设备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规划规划和规划参数向供热单位供给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热电厂主管部分应当依照以热定电的准则,以满意热负荷为主要方针拟定热电厂的出产、供给方案,确保热电厂供热。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设备监测仪器、外表和净化设备。燃料的运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有必要契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日子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状况,政府能够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履行国家规范规范或许由供用热两边在供热合同中约好。
第二十三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确保供热设备正常运转。因设备毛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供热的,应当及时安排抢修并告诉热用户,一起陈述供热行政主管部分,并在规则时刻内康复正常供热。
室外温度低于《城市热力网规划规范》规范或许因其它不可抗力要素影响,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热用户运用的采暖体系应当契合供热技能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保护和检修作业,避免跑、冒、滴、漏。
热用户不得损坏或许私行改拆、移动热网管道、标志、井盖、阀门、外表等供热设备,不得私行设备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动供热设备运用性质及运转方法,不得在室内供热设备上设备取水设备或许私行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热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备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请求,并依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能要求改动。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状况之一,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则规范的,由热用户承当职责: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热施行交费用热。居民热用户热费按运用面积计收,非居民热用户热费按修建面积计收。现已设备分户用热计量设备的,应当施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应当树立城市供热煤炭价格联动机制和供热煤炭价格监测体系。
供热单位有权向价格主管部分或许供热行政主管部分提出调整供热价格的书面主张。
因不能及时调整供热价格,致使供热单位亏本的,政府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本钱核算后给予暂时补助。
第三十条 城市供热的详细收费方法由市人民政府拟定,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则程序报请同意后,发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收取;空闲房的热费由供热单位向产权人收取。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当在每年十一月一日前交纳热费。对已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供热;对逾期未交费的,由供热单位向热用户宣布期限缴费告诉书。告诉书宣布十五日内仍不缴费的,供热单位有权约束或许暂停供热,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当对享用城市最低日子确保待遇和其他困难家庭给予热费补助。
第三十四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分、供热单位应当树立和揭露供热投诉服务电话,施行二十四小时人员值勤。
第三十五条 在采暖期开端后的十日内,供热单位接到供热质量投诉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抵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刻,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抵达现场处理。
热用户托付的供热单位对供热设备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抵达现场抢修。
第三十六条 因供热胶葛或许其他原因需对供热温度进行丈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封闭一小时以上的状况下,将计量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心,计量用具的安稳读数为实践供热温度。供热温度丈量的详细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市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供用热两边均可托付法定的计量技能组织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计量技能组织从事供热温度丈量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承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合格,归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纳办法,确保供热温度到达规则规范。供热温度不合格与合格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依照天数和计费面积交还热用户热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依照实践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交还热费。
第三十九条 供用热两边产生供热争议的,能够依照供热合同洽谈处理,能够请求供热行政主管部分调停,也能够依法请求裁定或许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供热单位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处分:
(一)未经同意歇业、歇业的,责令期限改正,并依法采纳办法催促其履行义务;
(二)不按规则时限供热的,责令期限供热,并可处以应交还热用户热费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因供热单位原因供热达不到规则室温的,责令期限康复正常供热;超越期限依然达不到规则室温的,可处以应交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私行改拆、移动供热设备的,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所形成丢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热源单位未按合同约好供给满足的热量形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可处以供热单位应交还热用户热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供热单位形成丢失的,热源单位应当给予供热单位补偿,补偿金额按计费面积和时刻等实践丢失核算。
第四十二条 违背本法令第十四条规则,在热网管道周围栽培树木、堆积物料等行为,影响热网管道安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形成丢失的,依法补偿。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私行建造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责令中止建造,并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法令规则,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分按下列规则处分:
(一)损坏或许私行移动、撤除供热设备的,责令康复原状;形成丢失的,依法补偿;
(二)热用户所属的供热设备,因规划设备或许失修,影响供热质量或许形成跑、冒、滴、漏事端未及时扫除的,责令期限修正;形成丢失的,依法补偿;
(三)未经同意私行接通供热管道的,责令期限撤除;拒不撤除的,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私行在供热设备上设备运用热交换器、散热器、取水设备的,责令期限撤除;形成丢失的,热用户应当按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分的作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六条 违背治安处理规则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的规则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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