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有必要恪守价款结算方法的规则。
1.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可按规则选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期票等各种结算手法。
2.工程价款结算不管选用哪种结算方法,也不管工期长短,其施工期间结算的工程价款总额一般不得超越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两边能够在5%的起伏内洽谈承认尾款份额,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证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开户银行,工程竣工检验后清算。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确保的,能够不留工程款。
3.工程承发包两边有必要恪守结算纪律,禁绝虚报冒领,禁绝彼此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开户银行应催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关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延迟结算期的,按付款额每日5元/10000元处以罚款。
4.工程承发包两边应严厉实行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洽谈处理。洽谈不成,可向两边主管部门或国家裁定机关请求判决或向法院申述。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裁定或判决曾经,开户银行不处理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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